如今移动支付手段发达,很多商家都会在店铺收银处张贴收款二维码,方便顾客付款。不过,由于凭肉眼很难识别二维码的真伪,有人就动起歪脑筋,偷偷换掉商家的收款二维码,然后坐等“收钱”。那么,如何对偷换收款二维码的行为进行定性呢?
以案说法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晓敏先后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章鱼小丸子店、世茂摩天城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场、长福菜市场、五星菜市场、洋下菜市场,以及晋江市青阳街道等地的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掉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经查,被告人邹晓敏获取被害人郑某、王某1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邹晓敏在石狮市华山酒店附近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8月15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晓敏犯诈骗罪,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邹晓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行为分析
法、检在本案的定罪问题上出现分歧,被告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究竟成立诈骗还是成立盗窃呢?
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故二者是对立关系。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或者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首先得分析偷换二维码损害了谁的利益?谁是这个行为的受害者,毫无疑问,是商家而不是付款的人,付款的人并没有实际的财物损失,只是付错款罢了。而商家才是存在确确实实的财产损失,本应该属于自己的钱被别人通过隐蔽方式转移。
其次,既然商家是被害人,那么其有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呢?这里存在两种分析,肯定者认为,商家误以为二维码还是自己的二维码,因此基于错误认识让顾客将扫码付款,因此符合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条件,成立诈骗罪;否定者则认为,诈骗罪构成要素中的“处分财产”的含义不仅包括客观上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包括主观上有处分财产的意识。而商家在顾客扫码时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商家不知道自己是在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这里法院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
因此,偷换收款二维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