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2015年2月15日入职深圳某娱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仓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2018年2月15日,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一未依法与郑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但公司2019年5月1日将郑先生底薪由每月4300元调整至每月2800元,2019年5月14日未与郑先生协商一致将郑先生调岗至服务员,2019年5月18日公司无故对郑先生罚款300元,2019年5月21日公司发通告,以郑先生无故旷工、不服从管理等理由将郑先生辞退。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261.71元,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690.94元,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1日工资3345.6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87.20元,律师费3073.20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随之被消灭。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则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