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终局裁决类案件具有程序时间短,可以快速进入执行程序的特点。对于劳动者的维权而言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然而实践中不少劳动者甚至某些代理律师并不特别清楚如何利用终局裁决的的终局性特点尽可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共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可以适用终局裁决:1.单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务中劳动者应如何充分利用上述规则实现快速维权?
一、终局性仲裁申请项与其他仲裁申请分开处理
法律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申请的规定具有单独性,增添非终局性申请项将导致整个仲裁申请案件无法按照终局裁决进行处理。例如,有的劳动者虽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符合终局裁决的要求,但工伤医疗费并不符合该要求。此时,劳动者可以将工伤医疗费申请与上述申请分开,各自单独申请劳动仲裁(最好不要同时提起,防止被作并案处理)。此操作可以保证在终局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二、主动调低仲裁申请数额以符合终局裁决的要求
劳动者所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数额如果并不符合终局裁决的要求,但在数额上差距不大的,劳动者可以主动调低法定数额使得申请项符合终局裁决规定的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标准。这种以小代价换取程序加快的操作更有利于劳动者及时获得所主张的权益。
三、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提起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有利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获得主动权。劳动者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对用人单位实施财产保全。用人单位被保全财产后往往能够主动与劳动者洽谈付款事宜。同时结合终局裁决的条件,用人单位往往能够更快的与劳动者达成和解付款的协议。
四、庭审中提示仲裁委员会出具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上会对裁决类型做明确记载。对于应当属于终局裁决而未记载终局裁决的情况,容易因程序原因被执行法院驳回或者被要求补正等。为防范程序瑕疵导致劳动者发生无畏的程序拖累,建议在仲裁庭审中提示涉案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值得劳动者注意的是,即便劳动者对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其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由于劳动者启动的是终局裁决程序而无法获得司法方面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