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销售某小区的销售单位,孙某是该售楼处的销售人员。范某与孙某是小学同学,在售楼处门口遇见小学同学,一问便知,孙某在该售楼处卖房子。孙某谎称自己有所谓的“低价房”价格低于市场价值,是留给领导的,不对外出售。但基于同学关系,可以通过内部关系卖给范某。范某信以为真,过了几天便私下向孙某支付了4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范某便在家等候孙某的消息。过了几日,范某又向孙某交了2万元定金,孙某私下给范某开具了假收据。又过了2个月,孙某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送到了范某家中,谎称需要缴纳房款。这样,范某又私下缴纳了90万元的房款,范某又陆续收到了假的契税证明、购房发票等原件。等待孙某为其办理房产证并且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几个月后,孙某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过了一段时间,范某催促孙某为其办理房本,但随后联系不上孙某,范某找到售楼处后才得知自己被骗。
实际上,该房屋在房管局还属于未售状态,范某所经历的一切均为,其已经居住到诉争房屋内,但又没有缴纳任何购房款。故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并且支付违法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
代理人认为,对于开发商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具体理由是:1、范某没有通过正规途径、正常方式购买房屋、对于大额的购房款私下转给个人,具有重大的过失。正常购买商品房的流程应当是在售楼处签订《购房协议》并且在售楼处缴纳定金,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并将房款缴纳到资金监管账号中去。
2、其购买的诉争房屋严重低于市场价值,与正常的销售价格相差近一半,因此,其本身不存在善意购买。代理人认为,范某应当依法腾退房屋,对于其被骗所遭受的损失,应当采取去公安局报案处理。